近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发布了2023—2025年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我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27号),捐赠者向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可获得相应免税优惠。
企业免税:企业发生的向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免税:个人发生的向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