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推动基金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民政部门相关要求的规定,保证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公布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基金会基本制度、公益资助项目和专项基金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项目实施信息、工作动态信息、财务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公益项目等活动的专项审计报告、重大事件专项信息等。
第六条 基金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机构基本信息:基金会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年检情况、评估结果、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途径和方法。
(二)基本管理制度:基金会章程、办事指南、工作流程、项目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三) 公益资助项目和专项基金信息:资助项目或专项基金名称、项目实施情况及社会评价等。
(四)接受捐赠信息:基金会年度获得捐赠总额、接受捐赠时间、捐赠来源、捐赠方式和捐赠名单、开具捐赠收据情况。
(五)工作动态信息: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公益项目等活动的专项审计报告、日常活动、基金会有关活动新闻、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六)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业务活动及重大项目收支情况、基金会的资产现状及其变动、银行账号、捐赠款项财务流程。
(七)重大事件专项信息: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开展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等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应尊重捐赠人与受益人的意愿,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会不予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八条 信息公开方式
(一)基金会官方网站定期公布。
(二)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开相关信息。
(三)通过校内外媒体公开信息。如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网、各院系及相关部门主页、校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
(四)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年鉴》、各类会议、宣传材料、办事须知;各种移动传媒、博客微博、电话邮件、展板、出版物、专题活动等公布信息。
第九条 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和捐赠人的要求,基金会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或专项报告,并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反映,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履行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时限
(一)法律法规对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有明确要求的,按照规定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应当在事项完成后及时公开。
(三)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基金会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实行专人负责、统一协调的方式。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审定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并对信息披露具有最终决定权。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秘书处专人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三条 基金会各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各负其责,有效管理。
(一)日常信息公开由信息归属部门办理信息公开审批手续,公开的信息经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提交业务与项目管理部统一公布。
(二)业务与项目管理部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必要时向秘书长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三)基金与财务部负责提供需公布的相关财务信息。
(四)综合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所有公开信息的汇总存档管理,制作年鉴等文书档案,妥善保管;
(五)部门主管负责审核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对提交公布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六)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
(七)各部门拟公开的信息应在该工作完成后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后应立即提交业务与项目管理部及时公开。
第十四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如实反映,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了解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