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按照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部,负责本会的资金管理。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本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四条 设立“教育基金收入”科目,核算教育基金的各项收入,并按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秘书长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并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交财务部备案,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依据。未列入年度开支计划的临时性开支应由秘书长写出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执行。
第六条 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基金会在捐赠资金到位后按协议中列明的使用范围、金额执行。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第五条规定执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七条 按照《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引进资金奖励办法(暂定名)》的规定,在捐款到位后,奖励金额报理事会通过,经理事长审定,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财务部进行支付(须按国家相关政策照章纳税)。
第八条 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的各类会务费、奖牌及证书制作费、宣传费、办公费、工作人员经费等。基金管理费用由秘书长签字后财务部报销,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等基金管理费的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基金会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山东科技大学差旅费标准实行。
第四章 资金运作
第九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按照合理、安全、有效的原则,可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补充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增加教育基金本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