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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政策
作者:基金会  发布时间:2018-09-25  浏览量:[]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7年2月22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018年8月8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发布通知,公布2018年度第一批山东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再次获得免税资格。(鲁财税【2018】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