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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11-01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执行情况,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公益项目和非限定性公益项目,具体包括:

    (一)支持山东科技大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点课程的建设;

    (二)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等,对优秀的学生和教师进行奖励和资助;

    (三)支持学校人才引进,吸引国内外优秀学者、专家到学校进行讲学或任教;

    (四)吸引国内外高水平教育、研究机构与本校开展合作交流;

    (五)支持山东科技大学校园建设与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

    (六)资助优秀教师及在校学生出国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发表高水平论文和出版学术专著;

    (七)资助召开高层次国际学术会议;

    (八)其他捐助者明示的、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成立项目评审组,负责组织协调公益项目的立项申请、登记、审批和检查监督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情况。

    第二章  限定性公益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限定性公益项目在相关协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签订完毕后,项目联系人须配合基金会项目管理人员完成立项工作,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立项表》(简称《立项表》)。

    第五条  受益单位须成立由2名以上成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组,负责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六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基金会制定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第七条  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所有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申请对象都须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申请表》(简称《申请表》),报基金会项目评审组。

    第九条  非限定性公益项目的评审与批准

    (一)基金会按照《章程》和当年度资助规划进行筛选,将符合资助要求的项目,提请基金会公益项目评审组审议。

    (二)项目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项目申请人(或部门)在评审会上进行陈述。

    (三)评审组提出入选项目,报理事长决定是否资助。理事长认为应当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可以召开专题理事会。

    第十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评审组在入选项目确定后,将公布最终获准资助的非限定性项目名单,并通知公益项目的具体受益单位。

    第四章  公益项目的实施、监督与验收

    第十一条  在公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受益单位应严格按照《立项表》(或《申请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受益单位须提交一份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受益单位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受益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的资助。

    第十五条  基金会将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项目受益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撤销资助,直至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