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
基金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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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校友办  发布时间:2009-05-14  浏览量:[]

    一、欢迎海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为山东科技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捐赠资金。

    二、基金会本金原则上不动用,利用捐赠资金和增值部分改善学校教学、科研设施,支持学科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资助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奖励优秀学科带头人,奖励优秀学生,资助贫困学生等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

    三、捐资者可填写“认捐表”或签订“捐助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等。基金会尊重并严格遵照捐资者(特别是定向捐赠)的意愿管理使用该项资金,接受捐资者的监督及审查。

    四、捐赠自愿,不分先后,捐款可分期、可累计。凡为本基金会捐资的,资金到位后均开具统一的财务收据。

    五、凡为本基金会捐资的,经捐赠人同意,基金会将按以下方式鸣谢:

    1.单位捐资五万元及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章,并在校史陈列馆中悬挂荣誉纪念牌;

    2.个人捐资一万元及以上者,颁发证书及纪念章,并在校史陈列馆中悬挂荣誉纪念牌。

    六、除资金外,也鼓励捐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有助于山东科技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物品,并按照折合金额进行鸣谢。

    七、欢迎提供相关信息,凡提供信息者,本基金会赠纪念品以示感谢。

    八、除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凡为基金会募集资金者,本基金会将根据个人在募集资金中的贡献给予奖励。

    九、本办法自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

     

     

    山东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